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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麗水市新聞工作者協會章程

            (2011年9月29日市新聞工作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字號: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麗水市新聞工作者協會是中共麗水市委領導下的全市新聞界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新聞界的橋梁和紐帶,是浙江省新聞工作者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麗水市新聞工作者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市新聞工作者,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新聞工作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黨的工作大局服務;堅持黨性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加強新聞隊伍建設,維護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推進新聞改革,為繁榮和發展我市社會主義新聞事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而努力奮斗。
              第三條 麗水市新聞工作者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并在此前提下按照自身特點開展活動。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組織和推動新聞工作者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委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堅持和發揚黨的新聞工作的優良傳統,總結和交流新聞工作經驗,加強新聞理論研究,開展業務交流,提高新聞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完善新聞工作自律和他律機制,培養和造就一支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的新聞隊伍。
              第五條 倡導和鼓勵新聞工作者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樹立良好的作風和文風。
              第六條 建立和完善各種新聞獎勵機制。開展新聞評獎活動,提高新聞宣傳質量,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培養一批優秀記者、優秀編輯、優秀主持人,培育一批品牌欄目和品牌活動。
              第七條 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維護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向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新聞工作者的呼聲和建議。
              第八條 監督新聞工作者遵紀守法,遵守《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倡導廉潔自律,糾正不正之風。
              第九條 協同各新聞單位和有關部門組織新聞工作者進行教育和培訓。
              第十條 關心新聞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和身心健康,關心離、退休的老新聞工作者,鼓勵和協助他們從事力所能及的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 加強同國內外新聞團體和新聞工作者的聯系, 增進相互間的友誼、交流和合作。
              第十二條 完成浙江省新聞工作者協會交予或委托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本市范圍內的新聞單位以及省新聞單位派出的駐麗機構,凡承認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交納會費者,均可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退會時,須書面報告本會。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 會員單位推舉的理事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 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4.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托的任務;
              5. 按期交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理事由團體會員單位和有關管理部門推舉產生。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二)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三)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四)推選常務理事會理事。
              理事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常務理事會選舉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本會工作。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如需提前或推遲,由主席、副主席辦公會議決定。常務理事會如無法按期舉行,由主席辦公會議代行常務理事會之責。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任命秘書長1人,主持本會日常工作,重大問題提交主席辦公會議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以聘任若干名副秘書長。
              第十八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調動工作崗位或調離工作單位,經常務理事會議審核確認后,由接替崗位的人員繼任其職務。
              第十九條 本會秘書處(辦公室)工作人員,由團體會員單位派出或聘用。
              第二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記協可下設若干專業機構。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1)會費收入;(2)本會舉辦的活動收入;(3)社會捐助和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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